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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驗物證筆跡的方法是什么?特定形式的書證有什么要求?

        2023-05-26 14:32:5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如何查驗物證筆跡

        (一)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盡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鑒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了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了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具體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三)了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于支票、收條等證據應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于照片、復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了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接、搭配及筆順關系,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四)了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五)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并進行登記。

        二、物證包括哪些

        物證主要是“實物”或者“痕跡”,包括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實物”或者“痕跡”本身。但具體應該包含三個方面:一是表明“實物”或者“痕跡”來源的部分,一般表現為“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二是“實物”或者“痕跡”本身,也是核心部分;三是表明“實物”或者“痕跡”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現為“發還物品清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返還)、“隨案移送物品清單”、“移送它案物品清單”(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證據,移送它案)、“移交有關部門清單”(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穢物品等移交相關主管部門保存處理)等。

        三、書證與物證的區別

        書證和物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物體,但在本質上卻不相同:

        (一)書證是記載和反映具有某種思想或者行為內容的物體,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狀、大小、規格、質量等證明案件的物體,它并不具有思想內容;

        (二)特定形式的書證,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續才具有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而物證則沒有這樣的特殊要求;

        (三)書證一般都有制作主體,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觀動因,而作為物證的物體,并不具有這種特征。在特定情況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書證,又可以作物證。以其書寫的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是書證,以其外部特征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又是物證。

        關鍵詞: 查驗物證筆跡的方法 特定形式的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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